政策法规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创建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行动方案》(嘉委发〔2024〕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制定了《嘉兴市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创建认定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创建认定工作指引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0日

嘉兴市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创建认定工作指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行动方案》(嘉委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高水平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是企业围绕战略发展需求,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联动高校院所,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取得并应用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形成具有行业细分领域关键技术创新优势的创新平台,对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标志性载体和示范性点位。

二、认定条件

      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认定采用企业自主建设、自愿申报的方式开展,申请认定的企业(以下称建设依托单位)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愿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的创新能力评价;

      (二)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可申请全球研发中心,不满3年的可申请总部型研发中心;

      (三)具有一定的创新基础,建立较为系统的创新发展管理制度体系,能够为创新活动与发展提供人才、经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撑保障;

      (四)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攻关,促进企业创新产出以及成果转化应用;

      (五)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六)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指标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一)建设依托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建设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建设依托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和现场考察确定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四、运行管理

      (一)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可依据相关政策对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二)经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需与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时间、建设任务等内容,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期满后,建设依托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按照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对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进行验收。

      (三)签订责任书的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积极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确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在责任期内对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审核。

      (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认定资格: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嘉兴市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创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嘉兴市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创建认定工作指引.docx
发布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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