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26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开始了!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于8月31日前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2025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或《研发项目辅助账》)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须确保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将按照市科技局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推动工作。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6〕160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6年度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宁波自行组织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评价时间及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审核确认、省级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参评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8月31日前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2025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或《研发项目辅助账》)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须确保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二)设区市审核
1.材料审核。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登录审核系统(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于9月30日前提交省经信厅;信息不完整的,及时通知企业补正。
2.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提交省经信厅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三年曾有过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实地核查应重点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数据一致性等情况,形成书面核查记录,并在审核系统中予以描述说明;核查材料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留存。
(三)省级公示入库
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参评企业,由省经信厅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原则上自7月起每月公示一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自主申报,防范不良中介机构违规参与申报工作。评价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与企业科技属性相匹配;企业所填知识产权的数量、类别是否与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中信息一致;企业申报主导产品与实际主导产品是否一致,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是否与主导产品相关。严把企业科技属性,严禁将单纯从事商贸流通、简单组装加工、无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包装入库。
(三)组织集中抽查。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省经信厅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该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组织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撤销入库编号。
(四)做好评价总结。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评价工作情况,包括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申报企业实地核查情况、相关政策举措,以及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步工作计划和有关意见建议等内容,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联系电话:
1.系统咨询:010-69943997、010-69943998;
2.政策咨询:省技创中心 0571-88229695。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6月9日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